網絡輿情應對“六原則”
輿情忻州11月21日消息 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移動應用、社交媒體、網絡直播、自媒體公眾號等新應用新業態不斷涌現,社會進入了一個“人人都是通訊社、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新媒體時代,所有網民都可以成為信息的發布者、接受者和改造者。新媒體平臺的迅速崛起,為公眾和廣大網民獲取新聞、資訊等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和途徑,改變了傳統表達方式、思維模式和交互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對網絡輿情的生態產生重大影響,縮短了網絡輿情的萌芽期和擴散期。如果處理方法不當,極易引發網民的不良情緒,不利于輿情事件的解決。
在這樣的背景下,掌握輿情處置和應對的工作原則,對于推動輿情事件順利解決,促進社會治理和改善民生、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及時性原則。網絡輿情具有突發性、無法預測性、非常規性、破壞性大、傳播迅速等特性,其在互聯網上的傳播和演變基本呈現出拋物線性的規律,大致會經歷發生期、發展期、高潮期、消退期等四個階段,特殊情況下還會呈現不規則多峰型變化趨勢。如果不能在高潮期來臨前對網絡輿情作出及時有效的應對和干預,將極大增加輿情的處置難度,極易引起網絡意識形態重大事件。因此,必須掌握網絡輿情傳播及演變的一般規律,輿情事件一旦發生,要圍繞廣大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第一時間回應網民的關切,主動、合理、有效應對公眾質疑,及時表明處置意見及態度立場,盡最大可能縮小謠言滋生的空間。
二是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是新聞從業工作者需要堅守的重要工作原則,也是網絡輿情應對處置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則。網絡輿情發生后,如果虛假信息和謠言充斥網絡空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發酵后,將嚴重影響到網絡輿情和社會事件的處置,這對于穩定公眾和廣大網民情緒是極其不利的。為此,在進行網絡輿論引導中,決不能回避掩飾、避重就輕,要端正態度、開誠布公,及時向社會公開信息,及時將真實的、準確的信息完整地、實事求是地呈現在公眾面前,最大限度滿足網民的知情權,獲得網民的支持和理解,最大程度消除網絡輿情產生的不利影響,為推動輿情平息贏得主動權。
三是主動性原則。在網絡輿情處置和輿論引導中,還要堅持主動性原則。網絡輿情事件發生后,如果思維還停留在簡簡單單的發通稿、封堵消息和禁止記者采訪等階段,就容易引發公眾和網民的主觀臆斷和毫無根據的猜測,使一些對事件起因和真相不了解的“吃瓜”群眾在網上發布非理性的片面言論,導致出現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經滿天飛的被動局面。要在輿情事件發生后,主動介入“議程設置”、主動向公眾發聲,及時與敵對勢力和謠言制造者搶奪話語權,避免處于被動局面,這樣才能夠把公眾對相關事實的關注重點和方向引導到有利于解決輿情危機的正確方向上來,讓政府主導的主流聲音成為網絡上的主流語言,掌握網絡輿情處置和引導的主動權和話語權,搶占信息攻防的“制高點”。
四是統一性原則。網絡輿情應對除了要堅持時效性、真實性、主動性原則以外,還應堅持信息發布的統一性原則。一方面,要做到縱向維度的統一,即同一事件的對外新聞報道應具有一致性。對于同一事件的信息發布,不能出現先前發布的與后期報道自相矛盾的情況,否則質疑責難之聲將接踵而至,將會引發次生輿情。另一方面,要做到橫向維度的統一,即不同主體之間信息的一致性。一般情況下,網絡輿情涉事部門和主體多樣,信息發布渠道和主體多樣,如果同一事件在不同部門、不同階段得到的解釋差異大、矛盾多,勢必會給輿論留下話柄。在網絡輿論引導和宣傳報道、信息發布中要嚴格按照程序統一口徑,自下而上達成共識,對由誰說、何時說、怎么說、持何種態度、通過哪些渠道傳達等要在調查后形成一致的意見,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輿論引導,統一制訂應急預案,避免不同涉事部門發布的信息不一致、不同新聞發布主體發布的信息不一致等情況發生。
五是公開性原則。謠言止于公開,攻克謠言的永遠是真相。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的不斷涌現,現實社會中發生的事件越來越容易在互聯網上公開透明出來,那些被掩蓋的事實和真相最終都會被網民和媒體發掘出來;诖,對輿情事件相關信息進行及時發布和公開十分重要。針對輿情事件給社會公眾和廣大網民帶來的心理恐慌和壓力,在事件處置和網絡輿論引導過程中,不能遮遮掩掩、偷偷摸摸,不能“捂蓋子”。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主動公開輿情真相和處理過程,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講話。信息發布越是公開透明,公眾和網民獲得的真實信息就越多,也就可以大大壓縮謠言傳播的空間,越容易打消公眾和網民的疑慮,網絡輿情的處理和網絡輿論的引導工作也就越順利。
六是合法性原則。網絡輿情涉事部門及處置部門在輿情事件處置和網絡輿論引導過程中,還應遵守合法性原則。無論是對網絡輿情事件的處置措施、應急預案和引導方式方法,還是采取的技術手段、發布的信息內容等,都要以國家網信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都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決不能與法律法規條款相抵觸,決不能以“維護穩定”等名義,利用非法手段操控網絡輿論,侵犯公眾的知情權和廣大網民的合法網絡權益等。(張振強 楊顯著 李智)
責任編輯:侯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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